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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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来的“股东”他不要 名誉受损上法院讨要姓名权
通讯员 何诗昂 欧益民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美国一家著名企业的上海代表处区域总监余某,前阵子突然被企业总部调查。原来,他在宁波的朋友赵某给他惹了麻烦,擅自“借用”他的姓名注册了一家公司,以致他供职企业的总部误会他在赚“外快”。为此,余某日前向法院起诉这位朋友,讨要姓名权。
  这位区域总监诉称,因工作联系需要,他认识了所供职美国企业的产品经销商赵某。2002年初,他经常到宁波出差,到了宁波就租车使用。因租车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与宁波本地人的户籍证明,他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留给了赵某,委托他代办租车手续。
  2002年10月,赵某筹建一家公司,因当时还不能开办一人公司,赵某就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余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冒用他的名义在有关开办公司的“协议”上签名,把他列为持股10%的挂名“股东”,事后也未告知他。2003年11月,赵某又冒用他的名义,将该10%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一直来这位区域总监对朋友的“暗箱操作”都不知情,今年初因赵某当时注册的公司要升级为该美国著名企业的一级产品经销商,美国企业在审查公司资质时,发现上海代表处区域总监余某竟曾在该公司“持股”,事情才被抖了出来。余某随即受到公司总部的质询。
  事后,赵某表示他没有想到自作聪明的所为竟给朋友带来了麻烦。但赵某解释说,当时虚借朋友之名凑股东注册公司的现象很常见,他现在才认识到这样做的危害性,并表示希望能帮助澄清事实。
  余某已向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赵某承认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据悉,海曙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